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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3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峒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