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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民初85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3201210617960。被告:黄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法忠、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接触较少,双方无感情基础。结婚当晚被告便对原告施以暴力。后原告怀孕,被告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对原告殴打谩骂,原告只好终止妊娠。之后被告又后悔,不停地指责原告。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感情可言,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必须将两人订婚、结婚时所收受被告的全部彩礼退还给被告,并赔偿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缺乏信任产生矛盾,与双方缺乏沟通、欠缺理解有关。双方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被告之间有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不具备解除婚姻的前提,对财产分割问题,本院在此次审理中不予涉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天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