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与李戎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李戎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湾街方大上上城A1号楼。负责人:王斌,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该分公司客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庆敏,该分公司客服部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戎灏,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上诉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抚开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丹、徐庆敏,被上诉人李戎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丽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