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俊、杨雯、刘玉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俊,杨雯,刘玉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74号原告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曾钰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登攀,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雯,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海,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杨雯、刘玉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89元,由原告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