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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总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24号案外异议人东海县总工会,住所地东海县富华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范益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薛兆传,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艳,1969年2月4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009号。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案外异议人东海县总工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嘉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040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禾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后案外异议人东海县总工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案外异议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案外异议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异议人东海县总工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庭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