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与北京恒威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9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门头沟地税局),依据2013年9月9日作出的门地税稽罚[2013]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门头沟地税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门地税稽罚[2013]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韩继先代理审判员 谭晓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明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