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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道才、张道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才,张道海,徐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道才,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鹤连,河南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道海,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3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祝磊,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家香,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住甘肃省成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7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5年10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才、张道海犯盗窃罪、被告人徐家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道才、张道海、徐家香及辩护人王鹤连、祝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道才伙同张道海用一辆皮卡车及一辆厢式货车,多次从甘肃省成县成武高速第二标段工地上的40吨左右的钢筋废料,偷拉至甘肃省成县被告人徐家香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将该40吨钢筋废料卖给徐家香;徐家香明知道张道才等人所卖钢筋废料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物价评估,该40吨钢筋废料价值90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道才、张道海、徐家香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王鹤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道才与路桥公司之间存在民事合同,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辩护人祝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道海受雇于张道才从事合法务工的,在本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才、张道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家香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道才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民事纠纷,该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张道才、张道海系共同犯罪,张道海受雇于张道才是从事的合法工作,有隶属关系,受张道才指挥其充当货车司机参与盗窃,其又没有参与分赃,属起到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张道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张道海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张道才、徐家香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张道海、徐家香系初犯、偶犯,有具体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道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道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徐家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葛福臣审 判 员  万晓刚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