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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艾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公司,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31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某公司。被告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实际收取50元,余26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