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勤与陈学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陈学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426号原告:刘勤。被告:陈学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与被告陈学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勤负担。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夏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