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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勤与陈学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陈学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426号原告:刘勤。被告:陈学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与被告陈学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勤负担。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夏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