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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陈锦升、喻海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强,陈锦升,喻海云,江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陈锦升,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喻海云,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江昌明,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周国强与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江昌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123执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江昌明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64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江昌明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江昌明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锦升、喻海云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