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邓传彬与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王天龙工伤保险待遇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彬,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王天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352号原告邓传彬,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景区。法定代表人:周开明,经理。被告王天龙,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金沙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传彬与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王天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传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传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传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富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