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明好与罗炳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好,罗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好,女,汉族,现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张旭明,广东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炳昌,男,汉族,现住大埔县。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炳昌应赔偿人民币15096.9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到被执行人住家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明好申请对被执行人罗炳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罗炳昌进行了“四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22执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江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