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姚黔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427号罪犯姚黔予,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温乐刑初字第1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黔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黔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黔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黔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黔予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