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50)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某甲,张某,傅某乙,傅跃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21号申请人:傅某甲。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傅某乙。被申请人:傅跃斌。委托代理人:傅跃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傅严明和被申请人张某、傅某乙、傅越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严明和被申请人张某、傅某乙、傅越斌继承权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张某、傅某乙、傅越斌自愿放弃被继承人盛宝仙在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户62×××78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盛宝仙在上述银行内存款由申请人傅严明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夏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