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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紫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闯,左振杭,林春丽,李莹,左二妹,周世英,王新革,王新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10-1号原告: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26幢。法定代表人:杨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晴,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4号。法定代表人:王闯,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法定代表人:况世强,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紫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8层。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职务不详。被告:王闯,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左振杭,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林春丽,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莹,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左二妹,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世英,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新革,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新建,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紫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闯、左振杭、林春丽、李莹、左二妹、周世英、王新革、王新建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4元,减半收取43627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郑 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