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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4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秀芳、王恺、王亚楠、苏秀茹、孙文革、陈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秀芳,王恺,王雅楠,苏秀茹,孙文革,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是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58号。法定代表人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秀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雅楠,女,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秀茹,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孙文革,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平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秀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支付到我院账上的保险理赔金119952.31元(其中赔偿款118952.31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