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62号原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8029J。法定代表人:杨文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攀龙村(水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1847053U。法定代表人:陈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龙纺织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染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龙纺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被告东泰染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龙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东泰染织公司偿还货款134923元,资金占用利息3912.77元(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息合计138835.77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东泰染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田龙纺织公司与东泰染织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于2016年5月8日双方进行对账,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止,东泰染织公司尚欠货款134923元。现要求东泰染织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的利息。东泰染织公司辩称,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本案诉讼费应由田龙纺织公司承担,田龙纺织公司、东泰染织公司及另一公司三方之间的债务约定协商解决,田龙纺织公司的诉讼显然增加诉讼成本,诉讼费应由田龙纺织公司承担。田龙纺织公司与东泰染织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田龙纺织公司2013年所欠的加工费也是在2015年用蒸汽款来抵扣,也没有支付利息,因此田龙纺织公司也不能增加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8日,田龙纺织公司与东泰染织公司经对账,出具了《永安市田龙纺织公司2016年对账单》一份,主要内容载明:“客户: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日期发货品种规格颜色数量单价金额已收货款结存上月结存127400.0020160408-0430蒸汽54.70140.007658.00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环保树脂-7.518.0-135.00小计7523.000.00134923.002016年4月应收货款7523元,2016年4月30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134923元。敬请认真核对数量、价格、金额及产品质量,如有误请书面说明;质量问题请当月书面提出。若无误请签字盖章确认并回传。如10日内未回传或回传未盖章,我司将视为贵方核对无误”。落款处有田龙纺织公司、东泰染织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田龙纺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2016年对账单》、营业执照、企业社会公示系统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历年历次贷款基准利率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田龙纺织公司与东泰染织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东泰染织公司向田龙纺织公司购买环保树脂、蒸汽等,田龙纺织公司已依约交付货物,东泰染织公司却未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田龙纺织公司要求东泰染织公司偿付尚欠的货款134923元,并主张从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货款134923元。二、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23.67元[货款134923元×年利率4.35%÷12个月×7个月(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3423.67元]。并继续以134923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驳回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承担4.5元,三明市东泰染织有限公司承担15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国斌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吴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重要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