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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某与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田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310号原告安某,男,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元人民币,由原告安某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