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某与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田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310号原告安某,男,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元人民币,由原告安某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