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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庄载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庄载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0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庄载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3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4年5月,庄载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鞋塘办事处车门塘村(东张店村插花地)土名“矿山”地段开采宕渣石料,开采地四至:东至车门塘村的山、南至车门塘村的山、西至车门塘村的山,北至车门塘村的山。庄载康自己陈述在该地段开采的宕渣共约1950方,共150车以每车30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销售所得人民币45000元。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庄载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庄载康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庄载康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3、对庄载康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4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025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庄载康停止无证开采行为,要求立即执行;对庄载康无证开采处以罚没款总计65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28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3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3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