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诉段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海燕、西平县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海燕,西平县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圣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李红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海燕,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中启,被上诉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海燕的委托代理人权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西平县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承包单价为,按照图纸实际施工面积计算1号楼每平方米336元,2号楼每平方米320元;合同第六条结算及付款方式又约定,1、结算总面积按1号楼每平方米336元,2号楼每平方米320元计算;2、协议外零星用工按国家规定计时工计算;3、协议总款=1+2+误工+图变更;4、付款方式按主体结构每平方米235元计算。并约定了付款方式;5、对砌体二次结构、内外墙普通抹面、及楼地毛面结算单价按每平方米未注明价格,但对付款方式也进行了约定。从上述合同约定看,主体结构和二次结构属于分别计算。但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中显示,合同约定未完成的工程主要包括填充墙砌筑、构造柱、过梁、外墙、内墙抹灰、地面找平层。鉴定意见中的未完工程属于主体结构还是属于二次结构,是否属于河南山林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范围,应予查明。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