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玉波与侯玉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波,侯玉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96号原告郑玉波,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玉生,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波与被告侯玉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郑玉波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树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