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陈爱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陈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柴定建。被执行人: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法定代表人:邬明海。被执行人:陈爱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甬江定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陈爱良[(2014)甬北商初字第00736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宝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宁波海曙城管局的工程款,由于该项目还未完成审计,暂时无法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8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