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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朱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朱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60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寒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