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刘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84号原告尹某某,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承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