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39号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云。被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