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郝风森与刘子靖、刘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风森,刘子靖,刘萍,金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郝风森。被执行人刘子靖。被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金树安。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子靖、刘萍、金树安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8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