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昌义与卢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义,卢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969号原告:林昌义。被告:卢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义诉被告卢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昌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昌义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