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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程与余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程,余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张程,男,生于1985年2月14日,回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余群,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程申请执行余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1.3万元,目前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