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登云、李世伟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登云,李世伟,赵友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登云(小名斌则),中共党员,原任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麻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1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素娟,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世伟,原任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麻家堡村会计、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友前(又名赵占海),原任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麻家堡村出纳、治保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登云、李世伟、赵友前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登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世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友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任登云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误、量刑偏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4)吕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西省文水县法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登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世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友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任登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文水县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李智玲审判员 穆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