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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顺峰与被告齐国庆、齐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峰,齐国庆,齐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18号原告郭顺峰,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齐国庆,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齐炳山,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峰与被告齐国庆、齐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郭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郭顺峰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