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顺峰与被告齐国庆、齐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峰,齐国庆,齐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18号原告郭顺峰,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齐国庆,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齐炳山,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峰与被告齐国庆、齐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郭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郭顺峰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