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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卓劲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劲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665号原告重庆卓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6611-4。法定代表人李林,重庆卓劲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西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劲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卓劲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