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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浩汝与雷五琼、张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990号原告张浩汝。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五琼。被告张鑫。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汝诉被告雷五琼、张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雷五琼、张鑫名下价值人民币1274000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浩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雷五琼、张鑫名下价值人民币1274000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伟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