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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轻装饰市场为民装饰材料商行与朱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二轻装饰市场为民装饰材料商行,朱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93号原告:浙江省二轻装饰市场为民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88号(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市场B区****号)。经营者:吴根秀,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朝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纪伟,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浙江省二轻装饰市场为民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朱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朱纪伟支付剩余材料款274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朝臣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朱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0日,被告朱纪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至2014年1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水电材料款27445元。因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朱纪伟在接受原告浙江省二轻装饰市场为民装饰材料商行为其提供的货物后,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7445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经催讨仍未支付,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44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二轻装饰市场为民装饰材料商行货款274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朱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