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廖伟莲、黄景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伟莲,黄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财保26号申请人廖伟莲,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被申请人黄景山,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廖伟莲与被申请人黄景山因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景山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35号川惠国际广场A2栋1003号房产。申请人廖伟莲提供其名下位于百色市城北二路凤凰花园三期4栋1单元602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伟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景山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35号川惠国际广场A2栋1003号房产;二、查封申请人廖伟莲名下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百色市城北二路凤凰花园三期4栋1单元602号房产。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