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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益衡、肖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406执保60号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肖巧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刘益衡,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湘0406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肖巧玲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某商服用房一套;2016年4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益衡银行存款20083.50元。本案已于2016年4月18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