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益衡、肖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406执保60号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肖巧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刘益衡,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湘0406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肖巧玲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某商服用房一套;2016年4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益衡银行存款20083.50元。本案已于2016年4月18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