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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飞飞与许镇军、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飞,许镇军,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04号申请执行人黄飞飞被执行人许镇军被执行人张艳红本院执行的黄飞飞与许镇军、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5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许镇军、张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镇军、张艳红向申请执行人黄飞飞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66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镇军、张艳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45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