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白某与姬某、杨某、王某、白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姬某,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姬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执行担保人白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姬某、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执行担保人白某甲,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担保人白某甲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账号:6214481001060631295中全部工资收入,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