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英巧与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巧,张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郑英巧,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剑,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郑英巧诉被告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英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郝燕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