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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英巧与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巧,张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郑英巧,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剑,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郑英巧诉被告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英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郝燕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