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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