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于振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21号罪犯于振彪,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振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振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振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全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于振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振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