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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新星、浙江豪城机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新星,浙江豪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金大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兰萍,卢伯康,陈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黄剑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新星。被执行人:浙江豪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森。被执行人:浙江金大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卢伯康。被执行人:周兰萍。被执行人:卢伯康。被执行人:陈森。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新星、浙江豪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金大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兰萍、卢伯康、陈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0246元,执行费12712.4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