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佩凤与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佩凤,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229号原告孙佩凤,女,195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倩倩,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艳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维龙,男,1976年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原告孙佩凤与被告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佩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琳、冷倩倩、被告善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维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佩凤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原告孙佩凤根据该协议向被告善贷公司交纳三间配套房屋的会员押金共计225000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善贷公司未按约履行该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并判令被告善贷公司向原告孙佩凤返还会员押金225000元及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原告孙佩凤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证据2,收款收据三份及民生银行个人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孙佩凤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善贷公司交纳三间配套房屋的会员押金共计225000元;证据3,被告善贷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一份,证明被告善贷公司的主体资格。被告善贷公司辩称,对原告孙佩凤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并同意向原告孙佩凤返还押金及���息,但由于被告善贷公司经营困难,现无力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善贷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原告孙佩凤(乙方)与被告善贷公司(甲方)签订《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济南市院内产后母婴护理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及母婴护理服务产品一套,该配套房间的会员折扣标准为市场售价的7.5折,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4日;乙方需每一年至少完成一次房间销售任务,如未能完成,第二年双方自动解除合同;如乙方一年内完成配套房间销售五次,可以另行得到一次配套房间的5折超值优惠的奖励;合同履行中,如乙方中间退出加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后第二天甲方将会员保证金退还给乙方。2014年11月24日,原告孙佩凤向被告善贷公司交纳房间押金225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因被告善贷公司的原因,未实际履行。庭审中,被告善贷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其与原告孙佩凤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并同意退还押金22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善贷公司对原告孙佩凤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并同意退还押金225000元及利息,故对原告孙佩凤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孙��凤与被告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克里斯蒂娜产后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单元(配套房间)加盟协议》;二、被告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佩凤退还押金225000元及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山东善贷颐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