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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学信与张良军、王光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137号申请人吴学信与被执行人张良军、王光显、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学信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4800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16248元,执行费32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张良军、王光显、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在本案有多起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张良军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其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3-12号101室、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11号房产本院已另案查封,因首封法院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且该房产均设抵押,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张良军进行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光显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其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302、303、304室房产均设抵押,抵押权案件本院已在处置当中;被执行人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已不经营,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名下资产已经桐庐法院拍卖处置,并已进行分配。现被执行人张良军、王光显、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资产,被执行人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6日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告,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另案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作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