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全申请执行夏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夏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被执行人夏吉东。申请执行人李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全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法执字第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