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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韩丽申请执行韩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被执行人:韩磊,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申请执行人韩丽申请执行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磊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续行冻结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磊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磊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磊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