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涛、张月红诉被告张记彬、陈朋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张月红,张记彬,陈朋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259-1号原告张洪涛,住河北省望都县。原告张月红,住河北省望都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少朋,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记彬,住河北省望都县,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被告陈朋谦,住河北省望都县。原告张洪涛、张月红诉被告张记彬、陈朋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进平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徐文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