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被告杨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云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8月8日,被告孙某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当时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孙某按约定付了我利息,后孙某提出再用一年,一年到期后,我向孙某催要借款,孙某于2015年6月10日连本带利重新给我出具借条,本金变为43200元,并在借条上署名孙某的名字。之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请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孙某辩称,我们向原告刘某借款43200元属实,我和杨某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杨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具体孙某向原告借了多少钱,还没还,我都不清,利息多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到期后,孙某按约定给付了原告利息并提出继续借款一年,到期后,孙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6月10日,孙某连本带利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本金变为43200元,仍按月利率2分计息,借款期限1个月,并在借条上署名孙某的名字。之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孙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7月,被告孙某、杨某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现原告提供被告孙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虽发生于孙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孙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借款应由孙某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超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3200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从2015年6月10日至归还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