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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231号原告钱某,女,1969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县西城镇北关铁路家属院。被告曹某,男,1969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县西城镇北关铁路家属院。本院在审理钱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