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黄世北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36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世北,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关于征缴被执行人黄世北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涵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6年2月起至4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黄世北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