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兰庆诉齐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庆,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兰 庆 与 被 告 齐 兵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855号原告:兰庆,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农民,现住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小区。被告:齐兵,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生,油田职工,现住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小区。原告兰庆与被告齐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庆、被告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庆诉称:我与齐兵于200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齐婉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难以维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齐兵辩称:现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兰庆与齐兵于200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齐婉莹。现兰庆要求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兰庆要求与齐兵离婚,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兰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是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兰庆与被告齐兵离婚。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